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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订《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22 点击次数:

《中国档案报》 (记者 段立琳)8月20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第27号令,发布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促进新时期新阶段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法规性的根据,对于加快推进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深化高校档案工作内涵,提高服务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档案的利用与公布、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办法》是以1989年10月发布的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修订而成,对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管理职责、条件保障以及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等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办法》在总则中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办法》首次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并明确其主要职责。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高等院校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纪元。
  关于档案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办法》明确规定,档案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还要具备“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突出了人才兴档、人才强馆的理念。《办法》还将学生档案纳入归档范围,而且单独设类,彰显了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
  《办法》明确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这些规定,开创了高校档案工作服务的新领域,拓宽了档案工作服务的辐射面。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高校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应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要求“对不符合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要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为高校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1748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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