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馆内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北农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发布时间:2018-06-01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河北农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统筹管理全校档案信息资源及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由一名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另设常务副主任两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一名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同时适当聘请档案工作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三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档案工作;
(二)协调各单位落实档案工作的“三纳入”“四同步”工作,即: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纳入考核管理机制,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审议通过学校档案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五)统一协调解决学校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全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例会,讨论解决档案工作重大事宜。在主任委员或者3名以上委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申请随时召开全会。
第五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中重要的日常性问题。常务副主任也可在主任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除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确立及变更需报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外,委员会其他委员均从本单位负责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中自然产生,委员会专家顾问由委员会聘任产生。
第七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设在档案馆。
第八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国家档案工作法规政策,坚持以《河北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依法治档、科技兴档”,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切实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发展建设的总体目标服务。
 

                             河北农业大学
                               二○○八年九月三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