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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1 点击次数:

 
档案的鉴定是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并结合国家有关保管期限原则,对已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一、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
二、剔除不再保留的档案,不得只看案卷标题要直接翻阅,以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鉴定档案的价值,做出甄别,决定取舍。
三、在档案鉴定中,凡经过变动的档案,应将鉴定时间,剔出或增加部分的内容或页码的变更、卷内目录或卷皮的变更、经手人姓名等在案卷备考表上注明。
四、对经鉴定确认无继续保留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放置一段时间确无价值时,方可销毁。
五、销毁档案材料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指定地点销毁,由三人监销。销毁后要在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并签名盖章,销毁清册应归档保存。
 

                                 河北农业大学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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