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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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1 点击次数: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均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经档案馆批准可以摘录和复制。
二、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三、查阅党委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记录等重大问题和机密的档案时,需经校领导或两办主任批准后方可在阅览室内查阅。
四、查阅科研档案(课题组成员除外)须经课题主持人同意,科研处批准。
五、借阅档案,原则上不准携出馆外,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要经学校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带出手续。借出使用期间不得转借,并应及时归还。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不能借出馆外。
六、借阅档案者,必须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及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秘密的档案内容,借阅者负责保密。
七、借阅档案时,禁止折卷、勾划、涂改、污损、折叠,不得擅自拍照、抄录、复印。
八、对借出档案,档案馆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校领导按规定严肃处理。
九、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十、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档案馆存查。
十一、凡个人及校外单位利用档案时,均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河北农业大学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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